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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公司投标文件造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2-11-21

    近几年国内各行各业,特别是装修招投标行业,正在大力推广信用评分机制,出现信用违约的企业一般会受到禁止参与项目招投标的处罚,但是投标又是很多企业参与项目的必经之路,所以有部分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会在这个方面动脑筋,提供作假的信用信息。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里“弄虚作假”的行为,对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投标文件造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有四个方面的处罚:取消中标资格、罚款、取消投标资格、追求刑事责任,相关法条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此外,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1)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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